鸡案——程绍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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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院学合同法的时候,遇到这样一个“鸡案”。甲方是一家炸鸡店,每年需要大量的鸡肉做炸鸡甲方是,乙方是一家养鸡场,专门为客户供应各种各样的鸡肉。


图:程绍铭律师

甲方的采购员和乙方的销售员经过谈判签订了一份鸡肉销售合同。乙方将向甲方供应十万只鸡。

鸡到货以后,甲方发现收到的鸡是用来熬汤用的老鸡,鸡肉特别的硬,嚼都嚼不动,根本做不了炸鸡,于是要求退货。乙方不同意退货,辨称他已经按合同供货,而且合同里并没有注明鸡的用途,鸡肉的价格又那么便宜,甲方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甲方于是把乙方告上了法庭。

我们有些华人做生意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喜欢找律师。我遇到过不少案例,当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会拿出一份自拟的“合同”。合同除了双方的名字和大致的内容以外,对合同可能发生争议的很多细节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的法律,无论双方口头是如何约定的,合同一定是以最后成文的版本,为最终的版本,这叫“parol evidence rule”,无论你口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跟书面的协议有冲突,一定是以最终书面的协议为准。

如果合同的具体事宜没有写清楚,双方都可以以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

有时候吃炸鸡的时候,就会想起这个“鸡案”,真是行行有学问,术业有专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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