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给大家解释一下孟晚舟案件可能涉及的两部美国法律:《出口管制法》和《贸易禁运法》。
程绍铭律师《出口管制法》是美国制定的一部对企业在出口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时进行管理的法律。美国对于企业能够把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卖给哪些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出口管制法》的核心是《出口产品限制目录》和《终极用户证书》两部分。
《出口管制法》中比较容易产生误解的是军民两用技术(Due Use Technology)。比如说,中国曾经向美国的休斯公司购买过一颗民用卫星。但是美国认为,这颗民用卫星是可以被用作军事目的,最终限制了该民用卫星的出口。
《终极客户证书》是指凡是购买了美国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的公司,必须证明它是该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的最终使用人。该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不能被转让给《终极客户证书》以外的第三人,除非得到美国出口管制部门的特殊许可。
如果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中有来自于美国的高科技产品和敏感技术,华为和中兴公司将是该产品和技术的终极用户。那么,华为和中兴公司在未得到美方的许可之前,不能将该产品和技术出口给任何第三国。
在伊朗伊斯兰革命以后,美国开始对伊朗实行贸易禁运。《贸易禁运法》中的禁运产品清单,一般由美国司法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美国在退出了“伊朗核协定”后,又恢复了很多对伊朗的贸易禁运。
如果谁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和《贸易禁运法》,都将是刑事重罪。孟晚舟案件的关键,是看孟晚舟本人是否参与任何有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和《贸易禁运法》的交易。
下一期我将向大家解释美国在对华贸易政策方面所做的一些重大调整,以及这些政策调整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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